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的思考
目前,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呈现出类型不一,队伍庞大,人员构成多样的特点。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在具体实践中,事业单位应当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来维护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本文拟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事业单位不同性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及处理劳动纠纷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展开一些初步的探讨,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十五所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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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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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
2012-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