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该条列举的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确立的加付赔偿金支付出发,阐述加付赔偿金制度的不足,进而借鉴英国最低工资制度探索我国加付赔偿金制度之路。

劳动合同法 赔偿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沈斌倜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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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62

2012-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