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与时俱进理念在劳动争议案件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的若干思考

  对于劳动争议强制执行的案件,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后,没有选择上诉,但却在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时,提出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执行庭对“不予执行申请书”的受理应该有前提,要审查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无条件启动“执行异议合议庭”程序;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于法有据,但不执行却没有依据;鉴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能因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具有否定性和排他性。

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制度 民事执行 调解机制

沈哲恒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

国内会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二O一一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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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99

2012-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