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劳动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本文主要阐述实习律师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会保险的缴纳缺乏相应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否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提成律师如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存在加班、如何确定提成律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存在争议。对派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何者建立劳动关系及当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劳动争议经过仲裁与审判程序生效后,因律师事务所不予执行,律师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因行政程序原因造成仲裁或判决无法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本文认为应当将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劳动管理体系中,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具有的直接管理职能,能有效的化解风险,提高劳动争议的调解成功与执行率。
实习律师 劳动保护 律师法 社会保险 风险管理
韦亮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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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02
2012-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