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义务教育年限合理性的伦理标准探析

  义务教育的需要主体是社会,权利主体是公民,责任主体是政府。因此,合需要性、合权利性、合责任性是衡量义务教育年限合理与否的三把伦理实践标尺。而效率、平等与人本则是义务教育年限安排的三种价值诉求。对于社会来说,义务教育首先是一种发展需要,社会发展需要的满足程度体现出义务教育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否合乎效率价值诉求;对于作为社会一份子的公民来说,义务教育是一项受教育权利,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程度体现出义务教育制度的安排是否合乎平等的价值诉求;而对于政府来说,义务教育则是一份应尽的责任或义务,政府责任的履行程度体现出义务教育制度的安排是否合乎人本价值诉求。因此,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履行政府公共责任应该是确定义务教育年限的基本标尺,而实现效率、平等、人本则是确定义务教育年限的具体价值诉求。只有充分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完全履行了政府公共责任,实现了效率、平等、人本价值的义务教育年限才是合理的年限,年限合理的义务教育制度才是公正的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年限 伦理标准 合理性

闫建璋

山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学科学术委员会第10次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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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