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本文就民事诉讼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作出更为具体的分析,或许能把问题讨论得更深入一些,进而对管辖确定的意义、再审事由的设立以及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性能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管辖制度 法律适用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78-282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管辖制度 法律适用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兰州
中文
278-282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