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本文就民事诉讼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作出更为具体的分析,或许能把问题讨论得更深入一些,进而对管辖确定的意义、再审事由的设立以及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性能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管辖制度 法律适用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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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82

2008-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