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名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由来已久。对其理解主要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固定的,可以随时解除,一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误解的来源之一在于法律规定本身语焉不详。为避免歧义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不约定具体的终止期限,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具体的终止年限不确定,而终止条件是确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区别仅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条件的不同,而解除条件是完全一样的。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铁饭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 固定期限 合同解除 法律保护
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0-106
2012-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