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合意理论中的不公开本人身份之代理
合意理论作为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之基础理论,较之于意思说、信赖说、实质公平说等合同理论对解释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更符合其本质,以在委托人和第三人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文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出发,分析合意理论在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三方主体关系、代理人违约、代理欠缺授权等方面所涉及中的运用.基于以上分析和阐释,针对我国合同法第403条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存在不足和冲突,提出相关修正建议和意见,以期更好发挥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合同法 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 合意理论 立法模式
孙丽娜
山西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914-92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