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伙人制度”的价值及其对我国《公司法》的挑战--以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为标本

阿里巴巴集团独具特色的“合伙人制度”设计,伴随其一波三折的上市历程并最终赴美上市成功而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并对网络时代高科技企业的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合伙人制度”构造虽与相关制度有相似之处,却有显著差异,其本质是赋予合伙人群体垄断公司董事会多数董事人选的提名权,从而确保合伙人群体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控制力、巩固优秀管理团队对公司的影响力、维系企业文化并构筑价值认同,进而抵制“野蛮人”的进攻.“合伙人制度”运作虽与我国目前公司法框架下的管理实践存在差异,但其并未违背现有《公司法》所明确的“一股一权”原则,也没有限制或剥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更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制衡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这一适应网络时代和共享经济的管理创新,值得在我国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加以关注和肯定.

公司法 合伙人制度 一股一权原则 表决权 制衡权

李勇军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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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