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主体性分析

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主体性质在土地信托关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不具有组织及专业优势,自然人不宜作为受托人经营管理土地财产.无论是法人型公司,还是其他组织体机构,其担任受托人的决定要素既不是商事主体属性或民事主体属性,也不是自然人形式或法人型形态,而是根据不同的信托类型确定适格的受托人;而信托类型的标准取决于信托目的制约下的具体运作模式.从各国基于不同信托目的而存在的土地信托类型体系中可以看出,信托目的从多方面影响着土地信托的类型.要管理运用好信托财产,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特性必须有所专长.此外,受托人还应当具备信托这一金融性交易工具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另外,由于土地信托交易的金融性特点,受托人有必要的风险防控机制与条件,能够纳入到现有的市场交易监管秩序或者构建必要的监管体系.

土地信托 受托人 主体性质 法律制度

马建兵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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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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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1065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