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进路--以《民法总则》捐助法人制度的确立为背景
《民法总则》捐助法人制度的确立明确了我国慈善基金会的法律地位,基金会模式和慈善信托模式合作并行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选择.《慈善法》并未明确“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关系,信托登记制度的不足及信托税收优惠措施的模糊也制约了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的发展.结合《民法总则》的规定,应适度放宽慈善信托目的唯一性的认定标准,建立合理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建立完善的扶持促进政策,鼓励采用基金会和慈善信托并行合作的慈善模式.
慈善法 慈善信托 立法模式 民法总则 捐助法人制度
王众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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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1074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