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的完善

与欧美和日本相比,我国大陆目前还没有一家连续经营超过百年以上的家族企业,这固然与大陆百年来遭受了重大政治变迁与战争动荡有关,但也与我国没有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适宜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信托与基金会是海外公认的两大进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法律工具,具有财富保护、税收筹划、慈善功能.这两种工具在改革开放后都引进到了我国,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为两种法律工具的充分发挥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因此,很多民营企业选择在法律环境比较宽松的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造成大量的资本离开了我国大陆.为了留住民营资本,增强民营资本的安全性,应该健全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制度.与信托相比,基金会制度更适合中国国情且更节省立法资源.

基金会 家族财富传承 法律制度 立法模式

韩良 刘红玉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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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108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