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商事合伙
《民法总则》突破了《民法通则》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两分”框架,增加了“非法人组织”的第三种民事主体类型,对于这种新类型的民事主体,以其中的商事合伙为范例,以比较法方法对世界各国民法典之中的合伙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归类,以甄别其中的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并探讨商事合伙与法人的关系.同时,从历史沿革角度解读《民法总则》对“商业组织”立法的苏联法系立法的移植和影响,权衡利弊以供《民法典》立法进行路径抉择.
民法总则 商事合伙 民事主体 立法模式
李求轶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082-108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