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体系化视角下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探讨
利益第三人合同是社会关系和交易结构复杂化的产物.它在民事活动领域和商事活动领域分别朝不同的方向生长.民事活动领域主要体现在向第三人为赠予的行为中;商事活动领域,主要体现在保险、信托、运输、三角债等行为中.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是为解决债务清偿便利性问题而设置的,不具有涵盖利益第三人合同所有类型的抽象性,并非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一般规则.商事交易结构的复杂化、定型化使得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成为相对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第三人如保险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只能作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例外,有损私法体系的统一性.有必要重新解读利益第三人合同与合同相对性的关系,并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
合同法 利益第三人合同 构成要件 立法模式
董彪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153-116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