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合同解除的标准及制度完善建议--以法定解除中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为研究对象
根本违约是衡量违约严重性的标准,以此作为合同解除的基础.英美法与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采纳了该制度,国际立法也极大地促进和发展了这一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未直接使用其概念,建议在民法典分则编纂之时,将根本违约的概念直接引入分则,包括根本违约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加以区分等一并纳入到合同法分则的制度设计之中,使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建设更趋完善.
民法典 合同解除 根本违约 立法模式
蒋馨叶 刘芸 李海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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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117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