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视野下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适用--以违约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
可得利益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下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此予以明文.立法对可得利益的肯认在于保护守约方对契约的信赖,敦促合同当事人遵守所作出之允诺,但司法实务对可得利益的态度总体却持消极、审慎态度.究其原因,除法规则本身存在缺陷外,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可得利益定位产生了偏差.本文认为,合同法系调整交易行为的法律,可得利益的基本属性应为商事法上的利益,它与商事法所追求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一脉相承.因此,以商事法信赖保护出发,完善可得利益的司法判定规则,是解决当下可得利益保护不到位难题的一条路径.
合同法 可得利益赔偿 司法适用 商事法 信赖保护原则
钱建军 郭翔峰
义乌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177-1184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