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二十七条

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颇有争议.性质方面,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形成权无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出让股东放弃出让股权的违约责任问题,二是第三人升价时根据形成权形成合同标的额问题,所以定性为强制缔约请求权较为妥当.行使及效力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四节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适用的若干规则,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行使期间以及损害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规定没有正确区分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基础理论,亦不符合商法权利外观的价值理念.司法实践方面,法院就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影响裁判不一,从裁判说理可以发现,有效说更符合商事交易也不会违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 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孙亚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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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