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以最高法指导案例67号为切入点
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67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适用前提混乱、仅支持“支付全款(加速到期)”的诉请两个方面.究其原因在于审理法院没有厘清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条件,无视法律明文规定,武断否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前提包括“物先交付”、“价款分三期以上支付”、“未付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三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不能轻易剥夺,“支付全款”与“解除合同”两种诉请应当依法支持.最高法指导案例67号裁判要点的内容,脱离原案事实蜕变为法院自行演绎的结果,其创制的裁判规则不能成立.
合同法 股权转让纠纷 分期付款 法律适用
马莉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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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23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