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立法研究
司法统计发现融资租赁纠纷在我国呈现增长趋势,在纠纷类型上,占有人处置租赁物而引起的善意取得纠纷和假借融资租赁之名而为资金拆借之实的纠纷数量居多,各地法院在定性上认识各异,往往同案异判.由于对融资租赁物的公示方式缺乏严格的规定,导致对融资方权利保护不力,影响资金安全以及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不但必要且可行.从基本原则、登记主体、机关、内容、审查等方面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
民法典 融资租赁物 登记制度 立法模式
郭升选 郭琦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257-126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