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以乍嘉苏公司诉工行外滩支行一案为例
复杂商事合同项下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民法总则》吸收了最新实践成果进行了规定,但尚未完全解决复杂商事合同项下诉讼时效的认定难题.本文结合一起司法典型案例就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的架构性合同特性出发,与框架性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纠纷,构成了“同一债务”下的纠纷,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就框架性合同项下的多笔交易,则应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进一步加以区分,判断是否构成“同一债务”,以决定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或自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 商事合同 诉讼时效
范黎红
同济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281-128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