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保险合同权义结构之立法理念--从投保人中心主义转向被保险人中心主义

保险合同权义结构有“二分法”与“三分法”之别.采“三分法”体例的我国保险法,在建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宜直接适用一般合同法领域的当事人中心主义,否则与之对应的投保人中心主义会呈现明显的失恰性.对于保险合同权义的建构,应当依循从保险制度到保险合同的理路,探析被保险人在保险制度中的地位,进而确立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实现从投保人中心主义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之立法理念的转变.

保险合同 权义结构 立法理念 被保险人中心主义

周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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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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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132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