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间问题研究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之期间的规定并不完备,有的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则尚付之阙如.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中的四种情形,因解除权期间起算点不易确定,故立法者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是,从当前实务来看,如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间不加限制,则难以防范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逆选择”现象.所以,区别四种解除情形之差异性,再逐条进行补充完善,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保险法 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辩期间 立法模式
王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327-1333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