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及责任认定--以有限公司为视角
《合同法》第五十条确立了代表权不受限制的规则,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下视为公司的行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意思形成程序的限制,使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出现两难境地.参考不同法院不同时期的判决,出于平衡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以及担保权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对公司提供不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担保行为趋向于相对有效主义+形式审查主义的判断标准.
公司法 对外担保 合同效力 责任认定
马思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349-136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