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越权担保中“善意相对人”的判定标准--以区分原则的确立为框架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基本确立了公司法人的内部规定及决议与公司外部行为效力相分离的区分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法人内部的权力限制及决议瑕疵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善意有效”的外部行为效力标准.然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切实言明“善意相对人”的界定标准,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善意相对人应秉持“善意无过失”的主观状态显然己不适用;另一方面,区分原则的确立,本身即会导致“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标准产生改变.公司法人内部的权力限制及决议内容与公司法人外部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之后,相对人善意状态的确定应以相对人就公司行为的瑕疵不存在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即可.

民法总则 越权担保 善意相对人 判定标准

龙涓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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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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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136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