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学探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重难点是司法认定.“等”因属空白罪状具有开放性而需扩张解释,“等虚假恐怖信息”应遵循等同性实质危害判断,“恐怖信息”要遵循目的动机与理性人判断标准.编造与故意传播分别针对特定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编造应有“示外”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犯罪成立条件,应明确常见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是结果加重形态,应结合加重犯的一般原理,划清其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界限.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律解释 司法认定
王燕玲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信息安全的法制建设”学术论坛
广州
中文
29-37
2015-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