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审查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规定了安全审查制度.然而安全审查制度在条文中的适用条件,执行主体和法律后果的表述都较为原则化,难以在实践中发挥明确的作用.安全审查制度体现了目前较为先进的事前预防原则思想,我国在立法经验不足,执法经验落后的情况下难以对该制度的设置一步到位.其未来的完善方向应是在法律条文对安全审查制度法律后果加以明确的同时,出台专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并吸收非国家政府部门作为安全评估主体,同时确定安全评价的分级标准.

网络安全法 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审查 立法模式

莫旻丹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信息安全的法制建设”学术论坛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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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38

2015-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