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担保清算方式的规范选择

我国立法规定对于债权的实现方式采取强制清算主义立场,但在实践中出现诸多掣肘,因此有些学者提议放开流担保清算方式.流担保清算方式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解决商主体融资筹资的现实需求、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诸多优点,法律应对流担保清算方式予以承认.但由于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的不同,所以实践中流担保清算方式应在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领域中分开适用.在民事担保领域中对流担保清算方式予以一定的限制,采取“流担保清算自由+清算主义”;而在商事担保领域,法律不应对流担保清算方式有太多的限制,要遵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显失公平、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形,应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债权 流担保清算方式 意思自治 立法模式

杨柳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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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1377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