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虽功能强大,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市场化应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帝王规则”,而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化原则在破产重整制度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已“彻底”财产化,并可以“形式减资,实物增资”的方式转为股权.尽管“以债务免除换取股权让渡”的方式相比较在实施上更加高效,但“先减后增”的方式可增加债转股对债权人的吸引力,并化解目前司法实践中诸多难题.为有效防范盲目或滥用债转股的风险,应在发挥债转股惩罚性和约束性这一隐性功能的同时,培育和发展不良资产投资市场,并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化解风险.此外,为适当降低债权人的责任风险,应免除债权人的股权瑕疵责任和出资不实责任.

企业破产法 债权 股权 意思自治 风险防范

何旺翔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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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1480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