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快递服务合同具有重要性、典型性和复杂性,因而具备将其有名化的必要性.与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性以及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在有名化的具体路径上,既不应借助其他立法来进行,亦不应通过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做出附带或专节规定的方式来完成,而是应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规范范围上,不应包含属于相关经济法立法任务的规范;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核心义务应做出既全面又突出重点的规范,对有关合同责任则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快递服务合同 有名化工作 责任承担 立法完善
何秉群 贾玉平
河北省检察院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512-1518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