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下服务交易的民法调整
服务业主导产业模式标志社会进入追求生活质量阶段,民法应通过制度创新对此作出回应.服务交易连通生产与消费环节的特点提出了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并存同一交易下该如何调整的新问题.服务接受者对服务业者存在严重的交易依赖,服务业者应坚持与商品交易不同的商业模式,即在坚持服务业内含的伦理约束下追逐营利.服务合同应在民法典编撰中实现有名化,重点通过规定服务业者义务的立法形式,维护服务接受者在服务交易中的信赖.
民法 服务交易 商业模式 伦理约束 立法形式
王福友
哈尔滨商业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519-1529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