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研究

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的界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问题,以账户体系为出发点最有助于对其进行界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让与担保物)、质押物(包括账户质押标的物)、让与担保物的观点,核心问题在于对资金、证券“所有”与“占有”的界定存在争议.资金、证券账户体系都经历了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由自行保管向分散保管再向集中保管的演进,在这一进程中,投资者对账户所享有的权利也发生了改变.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通过“担保账户+二级账户”的方式实现了资金、证券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其担保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最高额质押法律关系,担保物法律性质应界定为最高额质押物.

融资融券业务 担保物 法律性质 监管机制

杨光

中国证监会中证金融研究院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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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1594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