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的性质厘清及制度完善
我国的信托从外国移植而来,不可避免的对信托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而对于信托的性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代表性的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我国不存在衡平法制度,也因此不存在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即物权论在我国不成立.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存在成长的土壤.考虑到商事信托在实践中的需要,商事组织论更适合信托的本质.但商事组织又要区别于公司的完全法人制度.本文着重立足于对商事信托的性质讨论,从而为信托法的制度完善提供建议.
商事信托 法律规制 市场定位 登记制度 监管机制
赵雪
中南民族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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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1604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