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的财产权属性--关于《民法总则》第127条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之规定,使得数据的法律属性再一次成为民法学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对此持不同观点,以“邻接权客体说”为主;与此不同,笔者持否定态度,认为数据具有财产权属性.科学、合理的定性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构建数据民法保护体系的前提.为迎合时代特点和现实需要,本文以大数据交易背景下内涵更加丰富的“数据”为研究对象,准确界定数据的概念,讨论数据与信息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实践中大数据交易模式,将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与组合数据;以财产权理论为基础,梳理传统财产权之客体的扩张性变化,从实践、理论两个方面论证原始数据的财产权属性;通过对“邻接权客体说”进行分析,批判其合理性,进而肯定了组合数据的财产权属性;同时在民法体系中引入新型财产权——信息财产权对原始数据和组合数据进行保护.
信息财产权 原始数据 组合数据 法律保护
张敏 朱雪燕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637-1647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