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典物权法编下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有不同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和《票据法》以及各法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票据质权设立方式,为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了不同的裁判依据.关于交付的效力,学理上有认为成立物权法上的票据权利.关于背书的效力,学理上有两种观点,其一,背书为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其二,背书为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票据权利一说,质权人请求权基础不明,票据关系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该说并不成立.背书的对抗效力一说,无论从对抗力还是善意第三人而言均不成立.因此,在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制定过程中,应保持票据质押设立形式与票据法规定的一致性,明确规定票据质押必须以背书形式设立,采用背书形式既是票据行为文义性的体现,同时更有利于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物权法 票据质押 生效要件 质权人 权利保障

姚树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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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