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法编应明确票据质权的设立规则--兼及票据行为的异质化
有关票据质权设立规则的法律冲突自《票据法》的实施开始形成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物权法》实施十年后的今天该冲突并未化解.物权法律制度与票据法律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的实质差异在于:前者规定设立票据质权无需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后者则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票据质押背书.自相矛盾的法律规定难以成为法律适用的准绳,必然导致同案异判,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应当尽早改变这一立法矛盾,《民法典》物权法编应成为化解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冲突现象的契机.从票据行为异质化角度审视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在《民法典》物权法编中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票据质押背书,明确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 票据质权 设立规则 适用条件
谢静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兰州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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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