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腾退中村民自治的边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包括公益性、身份性、处罚性三类,是一种自上而下对土地使用权的剥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大规模腾退并不隶属其中.而城市化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连片开发是大势所趋,当前大城市周边实行的宅基地腾退面临法律困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坚持集体土地的双重保障功能,完善集体土地腾退中村民自治的规则,设定村民自治的边界,尊重集体组织的内部自治,必要时司法权适度介入,保持村民自治的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平衡,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交还农村集体组织,是政府理性引导和农民利益诉求相结合的现实选择.
农村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自治 法律规制
郭娅丽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717-1723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