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则在民法分则中的设想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但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者也应基于自身的劳动与智力付出享有合法的权益.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并不必然会带来个体权益的损害,也可以产生双赢的效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认识到单个主体信息保护的局限,将立法规制的重点放到信息利用行为上来.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应减少对“同意规则”的倚重,强调对个人信息的去身份化处理与合理利用,通过知识产权、人格权、债权、民事责任等分则规则的设计互相配合,实现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
民法 个人信息 商业利用 去身份化处理
叶敏
江南大学法学院,无锡214122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734-174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