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问题研究--以信托构造为核心

有限公司的隐名出资关系因其与公司人合性、公司登记以及外观主义存在冲突,导致在2011年以前立法并未对隐名出资规定的情形下,实务界多以割断隐名出资关系、返还投资款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度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回应.该司法解释在坚持外观主义的前提下,肯定了隐名出资协议的效力.但该司法解释对公司外观主义与其稳定性的强调,必然压缩具有相对性的隐名出资协议的适用空间,所以不利于平衡隐名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于隐名出资的探讨多集中于合伙、代理和信托制度上.相较之下,利用股权信托来构造隐名出资法律关系更具有可行性.因此,本文将以有限公司为立足点,对隐名出资关系予以探析,在兼顾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中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进行探索,以期使股权信托下的隐名出资关系与公司制度有效契合,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隐名出资行为.

公司法 隐名出资 股权信托 法律规制

孙非亚 何扬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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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