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
中国商事登记改革必须在制度的总体模式入手,改现有的严格强制主义登记原则为法定强制主义与任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整体把具规模、持续、稳定的营业(包括新型业态的营业)纳入法定商事登记范围的同时,把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予营业当事人自己决定,由他们自己根据其营业意愿、预期目标、利益权衡进行自主选择.即在中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时,在总体延续并坚持现有法定强制主义登记原则和制度的同时,应适度引入任意主义登记原则和制度,创设商事登记豁免制度.
商事登记豁免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模式
肖海军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38-545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