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指出具体措施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废止了原有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标准、实缴出资方式、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验资程序等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法律规定.而后配套的法规确立了监管制度由年检过渡到年度报告和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即商事登记制度从原来的资本门槛、验资程序和年检相配套的制度过渡到年网上年报公示信息制度.作者认为公司法的修改并没有正确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导致监管成本骤升和违法成本降低,出现皮包公司增加、股东出资违法增加等的负外部性现象,市场的交易成本上升.而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表面上有鼓励创业的效果,但是由于上述负面效应的存在,改革的必要性或效益非常不明显.因此,建议在原有配套制度的成本效益比未知的情况下,建议保留原有配套制度.

公司法 商事登记制度 司法改革 立法模式

卢彦铮 李靖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广东同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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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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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57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