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决议法律后果反思与体系重构
现行法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确立了瑕疵决议效力分类,但对决议无效后依照决议已实施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关注不足.实施行为特别是结构变更行为无效对决议实施和恢复原状都将带来严重困难.对此,各国立法和学说尝试以排除轻微瑕疵、行为保全以及限制判决溯及力等方式予以应对和缓和,但这些不触碰决议效力本身的修补改良在效果、方式和法理上都存在缺陷.立法应当正视决议无效法律后果刚性这一本源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对商事决议套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的错误做法,通过对瑕疵决议法律后果体系的重构严格限定决议不存在、无效及可撤销的瑕疵范围,对非严重瑕疵不再赋予溯及性的否定决议效力而代之以其他柔性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彻底消除目前股东与公司在决议效力和实施上的利益失衡格局.
公司法 瑕疵决议 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
丁勇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31-642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