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营利法人决议撤销的法律适用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民法总则第85条和公司法第22条同时规定决议撤销制度,法条内容却出现“貌合神离”.两者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呈现相向而行;在制度内容上,条文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合.民法总则第85条未明确决议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决议撤销对公司登记具有溯及力.文章以决议撤销制度的内容冲突为切入,通过对决议的内部生成机理解剖、外部效力实证考察及比较法分析,整合与重构营利法人决议撤销制度的司法适用,并就决议撤销除斥期间、决议撤销后的溯及力、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决议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等方面提出见解,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民法总则 公司法 营利法人 决议撤销制度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何建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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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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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50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