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股东会决议的体系化诠释--以意思形成说为轴线

围绕着股东会决议之性质,存在法律行为说和意思形成说两种不同的理论,前者采个体主义方法论,以自由价值为主,兼顾平等;后者采整体主义方法论,以效率价值为主,兼顾自由.明晰二者的差异源于不同的研究视角,不仅有助于厘清二者的关系,更有助于选择理论:何种理论能更好的指导法律规范,并可更好的回应对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何种理论便是应当采用的理论.股东会决议是一个具有部分决、资本决与程序性特征的决策权分配与意思优化机制,意思形成说对此可更好地描述与解释.同时,意思形成说也能更好的诠释为何股东会决议规范存在—整套议事程序,为何股东会决议以主体意思与正当程序为存在的基本要素、以决议违法违章而非个体权益受损为决议效力瑕疵事由.

公司法 股东会决议 法律行为说 意思形成说

王湘淳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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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64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