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模式之探讨
《民法总则》把决议行为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予以规定,决议行为的性质应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决议的效力并不完全等同和适用法律行为的效力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决议行为瑕疵的效力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把决议行为分为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的“三分法”模式,单独规定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之间可能会产生法条竞合,还应该进—步明确和规范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伪造会议记录、股东签名等情形,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和应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公司决议 法律效力 瑕疵模式 司法认定
林娇玲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65-67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