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之争

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为何,学说林立,尤其是债权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争最为激烈.文章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分析,得出股东名册应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形式主义符合股权转让交易的性质与目的,也更有助于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而意思主义论者批驳形式主义不合现行法的解释的逻辑错误.股东名册在现实中的不规范应予改进,以恢复股东名册应有的功能.而股权质权应采工商登记成立主义,但民法典制定时,应在立法技术上为将来股东名册登记与工商登记的统合作准备.

公司法 股权变动模式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裴显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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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82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