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还是补充:《民法总则》关于“清算义务人”规定之思考
在公司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合理科学地定位清算义务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于清算过程中的利益主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鉴于此,即将颁行的《民法总则》中第七十条对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做了专项规定.但同时《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相关制度有所区别.这一变化导致实务界就如何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发生了争议,究竟是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重构,还是对现行公司清算制度的补充?本文试图从《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出发,结合学界对于新旧立法及特别法和一般法之间到底如何抉择这一问题的不同声音,梳理清算义务人制度中的相关概念,整合清算义务人制度相关规定,协调高度抽象的立法和具体的操作实用性立法之间的冲突,在为现行公司清算制度补善的同时保持《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立法面貌.
民法总则 清算义务人 法律规制 立法模式
王月
甘肃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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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716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