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破产重整制度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完善--兼评破产重整预留偿债资金正当性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否则应遭受失权的后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应根据逾期申报的原因(债权人的过错情况)而规定不同法律效果.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补充申报并获法院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应列入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并可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议决行使表决权.对于此前尚未补充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中不应预留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应通过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所得进行清偿.
破产重整制度 未申报债权 预留偿债资金 立法模式
郗伟明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33-741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