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决议行为一般规则之构造--《民法总则》与商事制度衔接的角度

《民法总则》规定了决议行为,体现了一定程度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包容,但其规定缺乏系统性.本文以公司决议行为为标本,对决议行为的规则进行系统性研究.与普通法律行为相比较,决议行为是团体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效率、交易安全和公正为价价值追求.在瑕疵决议行为效力的配置上,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规则.

民法总则 决议行为 法律规制 立法模式

石旭雯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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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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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