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中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民法总则 重大误解规则 适用范围 法律规制

陈彦晶 刘生亮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国内会议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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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813

201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